張婦照顧遭棄養失明的妹妹,領她戶頭錢辦後事被依詐欺起訴,法院判無罪。此為示意圖,與案情無關。 |
桃園張姓老婦得知雙眼失明的妹妹遭棄養,從安養院接她出來照顧多年,後因妹妹過世她從對方戶頭領1萬6000多元支應喪葬費,卻被依偽造文書、詐欺起訴;法院認為,張妹未受子女撫養多年,生前由姊姊照顧、交代幫辦後事,張領錢是受「委任關係」,主觀無不法犯意,判她無罪,可上訴。
檢方認為,張婦明知妹妹2019年9月26日死亡後,權利能力已消滅,10月2日拿她存摺、印章到郵局冒用她名義,提領妹妹戶頭內1萬6771元,損害郵局對客戶資料、存款管理的正確性,依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等罪嫌起訴她。
審理時,張婦否認犯行,辯稱妹妹雙眼失明,和子女都失去聯絡,由她照顧了5、6年,且生前有將帳戶的存摺、印章交給她保管,委託提領款項作為生活費,也有交代領錢出來以便辦後事。
張說,後來妹妹死亡後事支出約15、16萬元,她從該戶頭領1萬6772元,其中1萬1560元是榮民服務處發的終身俸,其餘4000元是國民年金、殘障補助,後得知1萬1560是榮服處預先發給,妹妹死後要還,所有有退還給榮服處。
法院審理時,張婦妹妹的女兒證稱,母親雙眼失明,原住在安養院,自己2010年左右搬家後就沒和母親同住,2015年起雙方就沒再聯絡過,也沒有支付她日常生活費用,不知她是由誰照顧,也不清楚阿姨的聯絡方式。
張婦女兒說,阿姨這幾年都是她母親和她照顧,每天早上會去煮飯、清潔身體,而阿姨有2名子女,但至少10年沒有撫養過她,且阿姨平時將戶頭給媽媽保管,也說可領用生活費、辦後事費用,原本喪事是母親先墊付,但因有些不夠才去領阿姨的戶頭。
張婦女兒還說,阿姨是被子女棄養,送到安養院,她們透過鄰居得知,就從安養院將阿姨接出來住,一直到過世,因為她雙眼失明,生活起居、領錢都需母親協助,也聯絡不上她的子女。
法院認為,張婦的妹妹和子女失聯多連,未受子女扶養,仰賴亡夫退休俸等,又因生活無法自理,得由姊姊照顧起居,長達5年以上,也曾委託姊姊幫辦後事,並以帳戶餘額補貼,另有殯葬繳費證明佐證。
法院審酌,張婦妹妹生前委託姊姊提領帳戶,其委託內容、事務性質,是為辦理其死後有關喪葬事宜,依民法規定及說明,此委任關係當不因她死亡而消滅,且喪葬費至少需10幾萬元,張僅領1萬6771元,未超出必要所需,應屬受委託之範圍。
法院指出,張到郵局領錢的行為,應是受妹妹委託,而有權代理,非屬偽造文書,主觀上也無犯意、難認有詐術或不法意圖,判張婦無罪。(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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