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將其所有房屋無償供配偶設立之公司營業使用,依法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報繳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所謂「他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因此,如果是王小姐把房屋借給配偶做公司商辦,因為已經是給公司法人使用,自然也屬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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