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大客車日前違規停放小型車停車格,警方取締時未見駕駛,也沒依規定逕行舉發、寄發單給車主,而是根據車身噴塗的電話,通知胡姓男子到場,他否認駕駛、拒簽收罰單,警仍對胡開單,市府交通局事後以舉發程序、對象有疑義撤銷罰單。
警方表示大型車停在小型車停車格,不僅違規而且易造成用路人視線死角,引發交通事故。
今年5月30日中午,高雄市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接獲檢舉大豐一路有大客車違規停車,警方到場未發現駕駛,但根據車身噴塗手機號碼,聯繫上胡姓男子到場移車。
胡男否認是駕駛,也不是車主,拒絕在罰單上簽名,但卻強調該處未禁止停大型車,且他停於停車格內都有繳停車費,因此拒絕移車。警方最後以不依車種違規停車及不服稽查取締製單告發。
胡男之後到監理所,發現2張罰單各開罰700元及1500元,向市警局督察室檢舉,並向交通局申訴。分局督察室調查後,認為執法程序尚無疑義,但員警當下未明確告知違反法條,要求派出所所長加強員警法紀教育。
交通局調查後,認為警方無法證明胡男就是駕車者,卻未依規定對受處分人車主逕行舉發,且難以認定胡男有不服取締情形,在警方舉發程序、舉發對象都有疑義的狀況下,交通局撤銷這2案罰單。
三民二分局交通組今表示,胡男將大型車停在小型車停車格,違規事實很明確,而且大型客車違規停放於小型車格,更容易造成用路人視線死角,引發交通事故。
交通組說,對於交通局認定舉發程序、對象有疑義,分局執法機關也無其他事證補充,因此撤銷2罰單,尊重處罰機關交通局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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