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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原諒車禍肇事者、要她捐錢給醫院沒錢就義務勞務
hanshinnews | 승인2017.10.12 13:02
示意圖。

38歲劉女無照騎機車、又未兩段式左轉、又未打方向燈,在台中市水源路與豐原大道交叉路口突然左轉,同向2機車騎士見前車轉彎,煞車不及倒地受傷,但都沒有互撞,劉女繼續騎車走了,劉女被依過失傷害起訴,雙方雖未和解,但被害人要她捐錢給醫院,沒錢就去義務勞務,法官判劉女2月徒刑,緩刑2年,附帶義務勞務40小時。

判決書指出,105年5月在豐原區水源路與豐原大道5段發生一起車禍,被告劉女在水源路進入交叉路口,未兩段式左轉、又未打方向燈,突然減速左彎,導致快車道上後方2部機車騎士,一前一後煞車不及,人車摔倒,造成「劉許」婦人左股骨骨折,另一婦女傷勢較輕,但劉女完全不知自己肇事,繼續騎車離去(肇事逃逸部分不起訴)。

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定,「劉許」婦未注意車前狀況,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煞車失控自摔,是肇事主因。而被告劉婦則是徑行在直行車道左轉行駛,無照騎機車、未兩段式左轉、未打方向燈等,為肇事次因。不過檢察官認定相反,起訴書中認定被告劉婦是肇事主因,「劉許」婦是肇事次因。

此案法官送覆議,仍認定「劉許」婦是肇事主因,而此案兩造雖未和解,被害人則表示原諒被告,希望從輕量刑,只要被告捐錢給部立豐原醫院,如沒錢要義務勞務,法官判決劉婦2月,緩刑2年,附帶義務勞務4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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