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前春日鄉長柯自強藉出租設備並以人頭名義製作不實領據向鄉公所請款,圖利23萬元據為己有,案經屏東地方法院審理,今天依圖利罪判緩刑5年、須向公庫支付15萬。
檢警調查,柯自強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起擔任屏東縣春日鄉長,就任後發現鄉公所經常自辦節日慶典或運動會等大型活動,有租借設備採購需求,指示鄉公所附設幼兒園的詹姓員工以不知情親友為人頭出租設備給鄉公所,再持人頭名義製作不實領據向鄉公所請款。
而不知情的公所人員將不實單據憑證依公文流程呈送及登載,而柯自強有核准權限並核章付款,再由詹姓員工代領,隨後柯自強便據為己有,獲得新台幣23萬元不法利益。
案經屏東地方法院審理,依圖利罪嫌判柯自強緩刑5年,須向公庫支付15萬,褫奪公權5年;詹姓員工緩刑2年,向公庫支付8萬,褫奪公權2年。全案可上訴。(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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