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中國時報資料照片)
監察院4日審查監委葉大華、紀惠容、林國明所提針對台東地院前主任調查保護官洪幸、士林地院法官姜麗香、高雄地院法官侯弘偉等3人彈劾案,由於3人所涉情節重大,且違失行為已嚴重損及司法廉潔公正性,經審查委員全數通過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說明,被害人甲男於108年初至109年8月間,在A安置機構中遭林姓嫌犯強制猥褻、性騷擾及傷害恐嚇,甲男告知伯父及社工後,被林嫌知悉,林嫌於某日深夜逼迫甲男寫澄清書,甲男不從還遭毆打,雖然甲男有高聲呼救,但竟然無人理會。
伯父將此事告知G保護官,G保護官告知姜麗香案情,姜麗香隨即透過侯弘偉取得洪幸聯繫方式,並委託洪幸先行協助訪視甲男,但在洪幸訪視甲男之後,並不相信甲男說詞。隨後G保護官在D保護官及社工協助下訪視甲男,並製作輔導紀錄陳送姜麗香,D保護官也主動傳訊告知看見甲男身上有傷,但姜麗香並沒有公平審核所知資訊,仍於9月4日擬具決行意見及法官意見書,表示個人不贊成通報。
監院指出,洪幸違失部分,在知道林嫌遭控性侵害後,因為與D保護官有嫌隙,故意將職務上知悉被害人相關資訊、公文書及書面資料,洩漏給林嫌,此外將G保護官訪視少年相關資訊,以及D保護官依法受保護的個人資料,故意洩漏並提供予林嫌,以報復對象D保護官申報不實。洪幸因不當洩漏個人資料給林嫌,涉及違反公務員保密規定,顯有重大違失。
姜麗香違失部分,在知道案情後並未依法通報,且未保持中立態度審酌所取得資訊出具法官意見書述明不贊成通報,致使所屬G保護官未能即時依法通報。姜麗香未依法履行責任通報義務,阻斷被害人發聲及由社政主管機關協助的機會,嚴重侵害少年權益。更將其出具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法官意見書告知與案件無關的侯弘偉,未能謹守職務分際,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損及人民對司法形象的信賴,有懲戒必要。
侯弘偉違失部分,於109年8月25日知悉該案後,陸續與林嫌傳遞訊息,僅予以寬慰,還附和林嫌委任律師意見,侯弘偉自林嫌接收的訊息,已經直接觸及刑事案件的事實核心攻防,形同給予法律諮詢,明顯喪失法官應謹守之交友分際。另於109年10月12日將與G保護官通報內容雷同訊息告知林嫌,遭檢察官以涉嫌洩密簽分他案偵辦,核有重大違失,其違失行為實已嚴重損及司法廉潔公正性,有予懲戒以規訓督促其改正之必要。
監院指出,洪幸因個人職務恩怨,將被害少年、其他安置少年及報復對象的個資洩漏予林嫌,以私害公涉違反公務員保密規定;姜麗香出具認知有誤且對林嫌有利的法官意見書,未持平公正判斷所掌握訊息,違背司法人員通報義務,有違法官倫理規範;侯弘偉因姜麗香告知而知悉林嫌涉案後,未遵守職務分際頻繁與林嫌接觸,並遭檢察官以涉嫌洩密簽分他案偵辦,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監察院通過3人彈劾。(來源:中時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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