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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壇大姐大陳盈潔教唆偽簽本票 更審改判1年8月
hanshinnews | 승인2021.01.21 13:55
陳盈潔被控教唆偽造本票,更審改判有罪。後方為陳盈潔胞姊陳乃嘉。

台語歌壇老大姊陳盈潔,因積欠邱姓友人280萬元借款,以妹妹陳郁心的名義偽簽本票。一審法院依造「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罪」判刑3年2月。,二審改判無罪。案經撤銷發回,更一審審理時,陳盈潔仍否認犯罪,全案於21日宣判,高院改認定陳盈潔有罪,判刑1年8月,但宣告緩刑4年,並需於判決確定後6月內,支付債主30萬元。可上訴。

陳盈潔與邱姓友人間一直有借貸關係,2013年10月間,陳盈潔以要到廈門開展演藝事業為由,向邱男借款280萬,陳盈潔開了到期日為2014年2月21日的本票給邱男,但邱男要求另找一人共同背書,否則拒收本票。陳盈潔回家與胞姊陳乃嘉商量後,決定由陳乃嘉在本票上偽簽妹妹陳郁心的名字,並交付給邱男,取得借款。

但陳盈潔事後卻沒有還錢,邱男因此對陳盈潔姊妹提出詐欺告訴,陳乃嘉的部分於2015年間由台中地院先行認定有罪,判處緩刑定讞。但台北地檢署調查後,發現陳盈潔也是陳乃嘉的共犯,2017年依照「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罪」起訴陳盈潔,陳盈潔一審遭判3年2月。

案經上訴,高院二審審理期間,陳盈潔傳出小中風,影響演出。當時高院審理時,陳盈潔否認犯罪。而高院最後認為,陳乃嘉當時偽簽陳郁心簽名時,並非遭到陳盈潔煽動而簽名,是陳乃嘉聽聞陳盈潔抱怨後,主動簽名,好讓陳盈潔可以完成借款程序,因此高院認為陳盈潔並無教唆犯意,改判無罪。但案件上訴第三審,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高院更一審去年底首度開庭,陳盈潔仍否認犯罪,案經2次開庭審理,隨即完成審判程序。全案於21日宣判,高院改認定陳盈潔確實教唆姐姐偽簽本票,因此改判有期徒刑1年8月;但高院宣告緩刑4年的自新機會,並要求陳盈潔在判決確定後的6個月內,支付30萬元給予邱姓友人。可上訴。(來源: ETtoday新聞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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