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高職生於2018年2月間在大都會網咖前,遭當時年僅16歲的謝姓少年等人打傷,致左眼、頭部、手腳等部位受傷,李的視力原為1.0,被打傷經治療後,仍遺有創傷性白內障,矯正視力僅餘0.1,李請求損害賠償,台中地院今天判決謝姓少年及謝父連帶賠償李新台幣354萬9818元。可上訴。
李姓高職生主張,謝姓少年於2018年2月25日凌晨,夥同遲男、綽號「吉力」、「小風」等人,在台中市大都會網咖前,共同毆打他,致使他受有左眼挫傷合併眼前房出血、頭部外傷、右手挫傷、背部挫傷、雙下肢挫傷等傷害,經醫師治療後,仍遺有左眼創傷性白內障、視網膜出血、脈絡膜破裂等傷害,最佳矯正視力僅餘0.1 ,
事後,謝姓少年被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遲男也經台中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李姓高職生請求損害賠償,以他於事發前,經診斷為雙眼近視,然左眼經戴眼鏡矯正後視力可達1.0 ,於事發後,左眼最佳矯正視力僅餘0.1 ,幾乎失明,請求勞動能力減損、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請求謝姓少年及謝父連帶賠償。
謝姓少年、謝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法官審酌,謝姓少年毆傷李,致李受傷害,不法侵害李的身體、健康等人格權,謝姓少年及謝父自應就李所受損害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法官認被害人李請求賠償勞動能力減少損害254萬餘元、以及請求100萬精神慰撫金,為有理由,判決謝姓少年及謝父連帶賠償被害人新台幣354萬餘元。(來源:聯合新聞網)
李姓高職生3年前遭當時年僅16歲謝姓少年等人打傷,李的視力原為1.0,被打傷經治療後,仍遺有創傷性白內障,矯正視力僅餘0.1,李請求損害賠償,台中地院判決謝姓少年及謝父連帶賠償李新台幣354萬餘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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