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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美豬疑慮 食藥署:將增加查驗人力 未依規定標示最高罰300萬
hanshinnews | 승인2020.11.28 12:40

食藥署強調,「從明年(110年)起未依規定標示,依食安法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圖:取自農委會官網

 

國民黨立委今(27)日在議場上砸豬隻內臟,抗議進口含有萊克多巴胺的美豬,對於外界質疑,開放美豬進口後,是否會有查驗人力不足以及加工品標產地無法溯源等問題,食品藥物管理署澄清,將增聘人力21人,後續也會依進口量,再增加人力,加工品也要求清楚標示所使用豬原料的原產地。食藥署強調,「從明年(110年)起未依規定標示,依食安法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外界質疑,萊豬進口台灣後,查驗人力是否充足,以及是否能夠追溯豬肉產地等問題,食藥署回應,預估明年食藥屬的邊境查驗人力,可新聘21人,查驗量能可成長25%,得因應後續豬肉採逐批查驗之管制。食藥署以108年為例,食品輸入查驗約 71萬8766批,其中豬肉產品約6200批,約佔所有查驗食品1%。而109年的食藥署邊境查驗正式人力共有81人,未來也會增聘21人,視進口量來增補人力,「不會有人力不足的情形」。食藥署承諾,會由源頭到通路,守護國民食安。

 

針對加工產品來源的問題,食藥署回應,加工品也要清楚標示所使用豬原料的原產地,民眾可以選擇,不會難防。部分民眾對於混和加工肉品的產地有疑慮之處,食藥署也表示,進口豬肉產品即使經分裝或再混合加工品,仍須標示豬原料原產地。例如豬肉乾加工品如使用台灣豬肉佔50%、加拿大豬肉佔30%、日本豬肉佔20%,雖於台灣加工製造,惟仍應依實際含量標示豬肉原料原產地:台灣、加拿大、日本。

 

食藥署指出,由於我國已訂定萊克多巴胺於豬原料的殘留容許量,及食品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標示規定。因此,輸入我國的食品應符合安全容許量且應清楚標示,「任何動物用藥只要是符合安全容許值,均屬安全產品。」

 

針對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的標示,食藥署再次強調,110年起未依規定標示,依食安法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實,依食安法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檢出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或檢出不得檢出之乙型受體素,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來源:Newtalk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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