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韓明正式起跑
罷韓案6月6日舉行投票,中選會表示,罷免活動期間依法將自明(22)日開始至6月5日止,為期15日,5月27日零時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被罷免人或罷免的民意調查,也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中選會發言人陳朝建表示,違反者,處以新台幣50萬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中選會及高雄市選舉委員會提醒,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於政府機關、投票權人、提議人、被罷免人及媒體都有相關規範,請大家務必遵守,避免觸法。
中選會說明,在罷免活動期間,每日罷免活動時間自上午7時起至下午10時止,政府機關不得以機關名義動用政府預算,從事與罷免宣傳有關活動。
媒體方面,廣播電視事業應以公正、公平原則從事罷免相關議題的新聞報導;對於提供時段供提議人或被罷免人從事支持或反對罷免案的宣傳,也應秉持此原則;報紙、雜誌及其他大眾傳播媒體所刊登的罷免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刊登者姓名;其為法人或團體時,並應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
中選會也說,政黨或任何人印發宣傳品應親自簽名;宣傳品之張貼,限於罷免辦事處及宣傳車輛。除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的地點外,不得於道路、橋梁、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罷免廣告物。
針對民調發布,中選會說明,政黨及任何人自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為有關被罷免人或罷免民意調查資料的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的單位或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5月27日零時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被罷免人或罷免的民意調查,也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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