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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開車窗夾傷員警手 反控被警壓制受傷敗訴
hanshinnews | 승인2019.12.12 16:02

蔡婦指控員警壓制害她受傷求償92萬元;法院認定提告無理由,駁回請求,示意圖,圖與本案無關。

蔡姓駕駛發生事故後拒絕員警對她查明身分,兩度升起駕駛座車窗害劉姓警員的手掌與手臂受傷,蔡婦事後遭判刑3月確定,另要賠償6萬元給劉員,可上訴。但蔡婦也自認被員警壓制導致受傷,故向北市大安警分局與3名員警連帶求償92萬元;台北地院審結,認定蔡婦提告無理由,判決敗訴,可上訴。

蔡婦主張,前年7月14日下午,她開車遭機車騎士攔下,聲稱雙方在紅線停車時發生交通事故,她建議騎士報警,大安分局交通分隊3名員警後來到場。

蔡婦接著說,她雖向員警表明證件不見無法提供,也數次表示願意前往派出所製作筆錄,卻未獲回應,後來她將車窗關上之際,劉員將左手伸入車窗,並謊稱是被她車窗夾傷,隨後以現行犯為由逮捕,並將她壓制在地,害她多處受傷,故索賠92萬元。

劉員解釋,蔡婦與機車騎士發生車禍後,他到場處理,依法要求蔡婦出示駕照、行照以便查明身分,但遭蔡婦拒絕且明知他的左手放在駕駛座車窗處,竟故意升起車窗夾住左手掌導致無法抽離,蔡婦後來雖搖下些許出窗卻在不到1秒時間內再度將車窗搖上,夾住他的左手前臂。

其他員警見狀打開蔡婦後車門,從車內將門鎖打開並搖下車窗,劉員才脫困;劉員事後驗傷提告,蔡婦被依妨害公務罪判刑3月確定,另要賠償10萬元給劉員。

大安分局則說,員警依法逮捕蔡婦並壓制,否認有毆打行為,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等規定,並未侵害蔡婦權益。

法官審理後認定,蔡婦明知劉員左手被車窗夾住,仍來回蓄意操控升降車窗,害劉員受傷,即便蔡婦被壓制導致些許擦傷,但未逾越使用強制力逮捕的合理範圍,故蔡婦請求無理由,判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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