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批蒙面示威者以雜物堵塞橋下的吐露港公路。
日前香港高等法院作出一項引起矚目的裁決,而媒體多報導為「禁蒙面法違憲」。事實上,一般人對香港的法制了解有限,這樣的報導並不精確,而有誤導視聽的效果。更嚴肅的問題是,由於香港高等法院認為「緊急法」的規定與「香港基本法」有所牴觸,還引發了香港高等法院侵犯中國大陸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香港基本法」才擁有解釋權的爭議。
上述香港高等法院作出的裁決,制度上稱為「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依據香港法律學者的解釋,香港所謂的「司法覆核」全稱為「高等法院司法覆核程序」,針對的是政府行政部門的決定或行為合法與否所做的認定,如是否超越法律賦予的權力?有否履行法律賦予的責任?有否善用法律賦予的酌情權?有否違反法律原則等等?而並非判斷行政行為的正確與否。
從上述香港法律學者的解釋來看,香港「司法覆核」的制度目的,是為了確保行政部門能夠「依法行政」,因而並不涉及法律的違憲問題。再者,香港的司法體制由前港英殖民地時代遺留下來,而英國是個沒有成文憲法的國家,所以香港的「司法覆核」制度之傳統,理應不會包括由法院審查法律是否違憲的「違憲審查」。
世界上第一個制定成文憲法的國家是美國,而美國各級法院法官在具體的案件審理中,均擁有審查法律、行政命令或行政行為是否違反憲法的權力。只不過,美國法官行使該權力的型態,並無權宣告法律、行政命命或一切行政行為因違憲而無效,只能夠「拒絕援用」所認定違憲的法律作為判決的依據。美國法官雖擁有司法覆核權,但他們仍堅守三權分立憲政體制的立場,因為宣告法律無效是立法機關的權力
從上述英、美兩國的司法體制傳統而論,香港高等法院目前「司法覆核」的裁決若稱「緊急法」違憲,媒體當是把「香港基本法」類比為香港的「憲法」,這倒還可以理解。只不過,香港高等法院認定俗稱「緊急法」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與「香港基本法」有所牴觸,這就涉及了香港特區雖具有高度自治,但在「兩制」前提上的「一國」,還有成文憲法須適用。
依據中國大陸憲法第67條第4款之規定,「解釋法律」是全國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權力。因此,香港高等法院認為「緊急法」牴觸了「香港基本法」的某條文,就涉及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需對「香港基本法」某條文的涵義進行解釋,由其來認定「緊急法」是否與其有所牴觸。
事實上,「緊急法」雖是港英殖民時期的法律,但在1997年香港回歸中國後,依據「香港基本法」規定已賦予該法繼續有效。從這個角度看,香港高等法院法官此際認為「緊急法」有條文牴觸了「香港基本法」,法理上的確難以找到符合邏輯的說明。然而,本案還牽動「一國兩制」具體實施的政治爭議,最終解決過程的法理論證,值得各界進一步關注。 (
作者桂宏誠,民主文教基金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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