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
本月初台大校長管中閔遭公懲會判決「申誡」之懲戒,擔任該案合議庭審判長的石木欽亦為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日前被查出涉嫌重大司法醜聞事件,已自行請辭。兩案前後僅差10日,且都涉及了「官箴」,而管案的審判長涉案,對政府信譽的損害尤為嚴重,令人感到格外諷刺。
據媒體報導,石木欽在最高法院庭長、台灣高等法院院長期間,有不當接受招待等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的行為。然而,石木欽的行為已在4年多前開始立案調查,卻仍能在106年底升任公懲會委員長,外界認為他和民進黨的關係良好,當也並非空穴來風。
石木欽為公懲會委員長,此職位為部長級的「特任官」,亦屬《法官法》中的法官,其行為應受《法官倫理規範》約束,該規範中諸如「應保有高尚品格,……,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及「應避免為與司法或法官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不相容之飲宴應酬、社交活動或財物往來」等規定,早應在養成教育中深植於心。但石木欽身為首長卻連最基本的規範亦難遵守,他也創下了公懲會委員長因違反法官職務倫理下台的首例。
我國司法獨立的信賴感建立不易,問題正是出自於司法人員行為逾越職務倫理。依據World Economic Forum對2017至2018年「司法獨立」的調查報告,台灣全球排名第48名,竟排在第46名的中國大陸之後。而香港排名第13,為亞洲第1,日本和新加坡則分屬亞洲第2及3名。台灣的評比並不理想,想必其來有自。
石木欽的醜聞重創公懲會的獨立性,讓人不免質疑管案判決的公正性。例如,公懲會審理案件以不公開為原則,合議庭固然依法可主動公開審理,卻無視另有「或被移付懲戒人聲請公開並經許可者」之規定,其立意係以不公開來保護被移付懲戒人。因此,若當事人不願公開,公懲會本應尊重。
再者,管中閔不具名為媒體寫社論情事,竟遭認定構成《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而受懲戒,事實認定形同「莫須有」。試問,不具名發表針貶政策的文章,如何「讓民眾產生公務紀律鬆散的不良觀感」,且達到「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的地步?石木欽未來將被監察院彈劾和移付懲戒,其遭懲戒判決的理由也必將受到嚴格檢驗。
(作者為世新大學兼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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