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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觀王德瑜藝術作品 猛力一撲致作品受損判賠16.3萬元
hanshinnews | 승인2019.07.16 12:13
畫廊「就在藝術空間」指控王男猛力撲向台灣藝術家王德瑜作品,害作品受到損害,經畫廊先賠償王德瑜後,回頭向李男求償65萬元;法院認為,畫廊與李男就藝術品損害均有責任,判李男應賠償16.3萬元。

畫廊「就在藝術空間」代理展出台灣藝術家王德瑜製作得氣囊型態創作作品,但李男參觀時未聽從指示,猛力撲向作品,害作品受到損害,經畫廊以作品定價7折先行賠償王德瑜後,回頭向李男求償65萬元。台北地院認定,畫廊與李男就藝術品損害均有責任,判李男應賠償16.3萬元,可上訴。

畫廊2016年5月參加台北市花博爭豔館舉辦的「FORMOSA101藝術博覽會」,展出王德瑜作品「N0.86-1」。

但畫廊指控,李男當月14日參觀時,未聽從現場工作人員指示,猛力撲向作品,害作品3分之1比例縫合面積破裂,畫廊事後先按作品定價65萬元的7折價格及45.5萬元先賠償給王德瑜。

畫廊認為,李男所為導致無法銷售該作品,基於已支出45.5萬採購成本,並受有19.5萬元損失,提告求償65萬元。

李男辯稱,當下由畫廊工作人員引導與王德瑜作品進行互動體驗,但現場並無任何人員告知該作品不能互動,且無任何警語或告知參觀民眾正確互動方式,或派駐足夠人員引導,因此不能期待他避免損害發生,自認作品破損不能歸責於他。

李男也說,王德瑜得知作品破損後立即赴展場修補,且後續展期仍持續展出,可見作品展現的整體概念及創意等無形財產並未減損,此外也無買家願意購買該作品,自然無從認定畫廊受有任何利益損失。

法院審理後認為,該作品型態上為大型氣囊裝置藝術,存有與參觀者互動破裂的危險,但身為現場負責人的畫廊,展出時標示不清且解說人員未向參觀者解說互動方式。

合議庭指出,畫廊為專業藝術品策展公司,且長期代理展出王德瑜相關作品,而李男為設計界業者,審酌雙方過失輕重比後,判李男應賠償畫廊16.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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