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翁遭燈桿基座突出的混凝土斜邊絆倒,受傷骨折,事後向北市府公燈處、交管處與新工處連帶索賠85萬餘元;北院審理後認定,涂翁受傷主因是公燈處設置路燈桿有所缺失,判公燈處應賠償20萬餘元,交管處與新工處則無責任。路燈基座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 |
涂翁行經台北市天津街時,遭燈桿基座突出的混凝土斜邊絆倒,導致右膝骨折,因此向北市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交通局交通管制工程處、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等單位,連帶求償85萬餘元。台北地院認定,公燈處設置路燈桿有所缺失,導致涂翁受傷,判公燈處應賠償20萬餘元,交管處與新工處則無責任,可上訴。
2016年8月9日中午12時許,涂翁遭絆倒後導致右膝蓋骨折,緊急送醫後需開刀治療,涂翁認為,公燈處、交管處與新工處等三單位,應共同負起賠償責任,連帶求償醫藥費及交通費、不能工作薪資、精神慰撫金等共85萬1297元。
公燈處與交管處辯稱,該路段設置燈桿、交通號誌燈桿均符合法令規範標準,否認公共設施有所缺失,且基於交通流量與行車用路人照明等需要,必須設置安全措施,且天津街為雙向單線車道,路幅狹小,人行道內側緊鄰住宅圍牆,在不可能拓寬人行道情形下,燈桿與交通號誌燈桿已極盡可能設置在人行道邊緣處,不影響單人行走的空間需求。
公燈處與交管處也強調,涂男在中午時間跌倒,光線良好且視野清楚,路燈、交通號誌燈桿連同設施基座均清晰可見,加上人行道寬度超過單人行走平均寬度75公分,不至於被絆倒,可見涂男跌倒與路燈、交通號誌的設置或管理,無因果關係。
同樣否認賠償責任的新工處則說,新工處並未就設施物設置內容進行任何實質審查,也無從調查設施物本身是否符合法令責任,因此,涂翁以新工處核發路燈為由,要求新工處應負起連帶責任,應無理由;再者,涂翁在事發時已年近68歲,達退休年齡,否認有不能工作損失。
法官張宇葭認為,公燈處在該路段設置燈桿有所缺失,導致涂翁因踢到燈桿基座水泥砂漿向外突出斜坡障礙物而絆倒並受傷,但考量涂翁跌倒時正值中午,現場光線充足,行經時若加以注意,不至於受傷,所以涂翁也應負三成責任,最後判公燈處應賠償20萬42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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