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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看到犯嫌可抓嗎?檢:時間點是關鍵
hanshinnews | 승인2019.06.15 11:27

日前一間超商店內商品遭竊,店員調閱監視器後報警,隔天見犯嫌又穿著同一件衣服來超商,立刻上前逮人,引發一般民眾究竟可不可以抓犯嫌的爭議,對此,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正傑表示,這類型的案件關鍵在於抓人的當下,犯嫌是否為「現行犯」或「準現行犯」。

笨賊超商偷高粱喝得逞,隔天穿同件衣服大膽泡麵被逮。

蔡正傑指出,依憲法第8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另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也就是只要是「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任何人都可以見義勇為將犯罪人逮捕。

以本案為例,蔡正傑說明,犯嫌是「翌日」再次前往超商,顯然非屬「犯罪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只是穿著同一件衣物到超商,而身著之衣物與竊盜犯罪無關,非屬「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所以犯嫌非屬「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其人身自由受憲法保障,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蔡正傑說,店員發現穿著相同衣物的犯嫌出現在超商,依法只能通知警察到場處理,請警察確認其身分並進行調查,自行將其逮捕,可能衍生誤認糾紛。

不過蔡正傑也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解釋,民眾雖然不可逮捕非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但依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本案例中的犯嫌若已在該超商竊盜多次,並因此被通緝,店員還是可以把他抓起來,交給司法警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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