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婦人飼養的犬隻咬傷人,一審被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10天,但張婦遲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檢察官認為判刑過輕,提起上訴後,二審改判50天拘役。 示意照,與本新聞事件無關。 |
張姓婦人飼養的犬隻咬傷人,一審被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10天,但張婦遲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檢察官認為判刑過輕,提起上訴後,二審改判50天拘役。
張姓婦人去年邀楊姓婦人到自家騎樓下賞木,楊婦卻被張婦飼養狗咬傷,楊 婦氣得提告,張婦同意補償楊婦1萬6千元,一審法官依過失傷害罪判處張婦拘役10天,可易科罰金。
但張婦卻遲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檢察官認為一審似乎判得太輕,於是提起上訴,二審法官發現張婦非但未與被害人和解,為掩飾過失,竟對被害人提出侵入住宅告訴,雖事後已撤回告訴,但可見張婦犯後無檢討悔悟之心,犯後態度不佳,撤銷原判決,改判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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