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王姓男子駕車擋住前女友家門出入口,女方請他移車被拒,宜蘭地方法院依強制罪判王男拘役40天,王不服上訴仍被駁回。圖為示意圖,非當事人車輛、地點。 |
宜蘭縣王姓男子與陳姓前女友分手後,佯稱要迫使陳女歸還家中東西,將小貨車停放在陳女家門前離去,陳女返家時,見屋門被貨車擋住進不去,報警通知王男移車,未料王男到場後堅不移車,陳女當場氣炸提告,宜蘭地方法院依強制罪判王男拘役40天,王不服上訴,高等法院不採信王男說法,駁回上訴。
王姓男子與陳姓女子曾為男女朋友,在蘇澳鎮思村路一棟民宅同居,不過,兩人仍於2016年底分手。
判決指出,王男與陳女分手後,為迫使陳女返還屋內其物品,2017年3月26日上午,駕駛自用小貨車停靠在陳女住家前離去。當天下午2時,陳女返家後見王男貨車,停在家門前,且貨車右側車身緊貼大門,導致她無法入內,陳女不滿報警。未料警方通知王男到場移車,當場被拒絕,陳女氣炸,提告王男妨害自由。
但王男一審時辯稱,該棟房屋是兩人共有,他還為此付了200萬元頭期款,當時只是借名登記在前女友名下,他擔心屋內物品會被陳女拿走,才會將車子停在門前,希望回家取回物品。
王男律師也為其辯護,指小貨車停放時,陳女並不在場,且停放目的是要求陳女返還物品,是不得以的牽制手段。
但宜蘭地院調查,房屋權狀都為陳女所有,王男提不出其他事實佐證房屋是借名登記,且警方已通知移車仍被拒絕,主觀上有妨害陳女開門,使用房屋權力的強制故意。
地院認為,當天兩人還曾於南方澳海灘見面,顯示仍有其他方式可通知女方取回物品,王男顯然欠缺手段與目的間的均衡關係,不採信王男說法,判王男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4萬元。
王男不服上訴,高院合議庭認為,王男上訴指原判決不當,但檢視各項證據,認定地院判決有理,駁回王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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