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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牙中獎要繳稅 逾2萬還得先扣繳10%所得稅
hanshinnews | 승인2019.01.13 16:18
進入公司行號尾牙季,財政部提醒若員工抽獎抽到的獎品或金額,應扣繳稅額超過2000元、即價值超過20010元以上,就必須先扣繳10%所得稅。

隨著農曆年腳步逼近,許多公司也開始舉辦尾牙,而摸彩抽獎更是重頭戲,只是幸運抽得大獎要不要報稅?財政部表示,若員工抽獎抽到的獎品或金額,應扣繳稅額超過2000元、即價值超過20010元以上,就必須先扣繳10%所得稅。中獎人若是外籍勞工,須按中獎金額的20%預先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國稅局指出,歲末年終將至,公司及機關行號均會舉辦年終尾牙摸彩活動,員工因參加摸彩活動所獲得的獎金及實物禮品,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的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

因此,中獎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應按給付全額扣取10%;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按給付全額扣取20%。

如果中獎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時,則免予扣繳,但次年1月底前仍應開立免扣繳憑單申報;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1000元,得免列扣繳憑單申報。

但若中獎的獎金或獎品稅額超過2000元、即價值達20010元以上者,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全額扣取10%稅款,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

至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不論中獎金額或獎品價值多寡 ,扣繳義務人應在給付獎金或獎品時, 按中獎價值扣取20%稅款,並於代扣稅款10天內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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