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姓男子自撞電線桿死亡,法官審理認為,該電桿雖為台電私有財產,但台電把它設在鄉道上,當屬公共公有設施,且該電桿位置確實不符規定,台電有設置及保管缺失。 |
50歲游姓男子於2015年間,騎車行經新北市林口嘉寶里77鄉道時,自撞電線桿死亡;其家屬認為電桿設在道路上,非設在公路用地外或路肩外側邊緣,提516萬餘元求償。新北地院法官認為,電桿設置及管理有缺失,騎士也有未帶安全帽等過失,責任各半,判台電公司、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林口區公所賠償77萬餘元。
本案發生於2015年12月15日上午11時許,游男騎車沿77鄉道往西部濱海公路方向行駛時,因不明原因撞擊電桿送醫不治死亡。
據了解,該道路兩側是混凝土擋牆,路寬約6.4公尺,路上沒有繪製車道線或快慢車道分隔線,路旁也無路面邊緣線或路肩;該電桿位置離路旁的混凝土擋牆距離約0.9至1.2公尺。
游家人認為電桿位置違反公路用地使用規則,依民法請求台電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工務局、林口區公所管理上也有缺失,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台電主張,該電桿位置從1966年設立以來從未變更,本案發生前該路段有拓寬工程,相關單位卻未通知遷移,台電設置並無錯誤;工務局則認為,該電桿屬台電所有,也不是公有公共設施,工務局更非電桿或道路的管理機關。
林口區公所主張,該路段屬產業道路,應由農業局養護,電桿坐落的土地為國有地,區公所非賠償義務機關。
法官審理認為,該電桿雖為台電私有財產,但台電把它設在鄉道上,當屬公共公有設施,且該電桿位置確實不符規定,台電有設置及保管缺失;至於工務局許可電桿設在鄉道上、林口區公所未依規定改善電桿位置,也都有責任,但考量騎士有未戴安全帽、未注意車前狀況過失後,判賠7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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