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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散布私密影像 87%民眾贊成加重刑罰
hanshinnews | 승인2017.10.22 12:10

隨著攝影器材、技術的進步,網路上隨處可見遭到惡意外流的性私密照與影片,婦女救援基金會日前針對這種「數位暴力」進行調查,發現有高達87%的受訪者認為,台灣應針對「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加重刑罰。

婦援會調查指出,針對「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多達87%受訪者認為該加重刑罰。

據《新頭殼》報導,昨天於「數位時代中的性別暴力─以性私密影像外流為核心」研討會中公布的調查結果顯示,1138位受訪民眾中,有46%男性及34%女性經雙方合意或自拍、攝製過性私密影像,且21%女性拍攝時仍未成年、7%女性曾遭偷拍;但由於台灣現行法令對於「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多以《散布猥褻物品罪》、《恐嚇危害安全罪》、《毀謗罪》等刑事來判刑,刑期頂多3年且多可易科罰金,基本上起不了嚇阻作用;因此高達87%的受訪者認為,本國應針對該惡行加重刑罰。

律師陳明清表示,在過往實務經驗上遇到此類案件時,因無專法適用而造成極大困擾,光以《散布猥褻物品罪》來處理又有引用不當之虞、且欠缺對被害人的保護;而全球包括歐美、日韓等10個先進國在內,早對「未得同意散佈性私密影像」案件立專門條文、專章或專法處理,可見台灣法律規範明顯落後。

婦援會副執行長白智芳指出,為此類案件制定專法才可明示這是「犯罪行為」,進而改善社會一昧譴責被害人之風氣;她們最快在今年年底,就能提出立專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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