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別人家潑油自焚小心觸法!
37歲海軍艦隊指揮部江姓士官長情關難過,昨持6公升汽油到前女友位於高雄市鳳山區的住家外,以汽油淋身自焚,全部的汽油都倒光了,江男卻疑因害怕手抖,汽油沒有燒起來自焚未遂,但現場騎樓汽油灑滿地,警方認為有公共危險之虞,被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
有公共危險之虞被送辦
警方調查,江男與黃姓女友交往4年多,半年前黃女提議分手,他多次要求復合未果,前晚休假借酒澆愁,隨後致電黃女,告知到她家門口自焚,並要她下樓觀看。
警方指出,江男昨凌晨到黃女住處外的騎樓,黃女嚇壞躲在屋內,由胞弟外出查看,赫見他將6公升容量的超大寶特瓶裝滿汽油,並將全部的油往身上淋,再持打火機點燃香菸,手拿香菸碰觸衣物,意圖自焚,卻疑似害怕手抖,幸好菸頭未碰到衣物,因此沒燒起來。
黃弟見狀入內提水,並要求姊姊報警,這時江躺在騎樓地上,打滾沾染地上的油漬,準備再點火之際,新甲所警員趕到,火速將他制伏,查扣打火機及寶特瓶,將滿身汽油的江某帶回,並協助更換衣物。
江坦承淋油自焚,供稱因感情想不開,才會點火意圖自焚,但否認是縱火行為,辯稱以汽油淋身時不慎潑灑到地板,並非故意要引燃地上汽油,但現場騎樓地板留下大片油漬,警方認定有公共危險之虞,觸犯刑法第173條公共危險罪(縱火燒建物),因火並沒點燃,江屬縱火預備犯,可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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