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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含鋰電池產品上飛機 注意勿過度放電等8件事
hanshinnews | 승인2023.03.03 12:11

民航局提醒,攜帶含鋰電池的產品上飛機,須注意8件事,包括使用時勿過度放電、充完電記得移除充電電源等。

 

民航局表示,依據國際民航組織及國際空運協會對於組員及旅客可攜帶或託運上機危險物品的規定,鋰電池小於100瓦特小時可攜帶上機,大於100瓦特小時且小於160瓦特小時須經航空公司同意,數量限制為2個。

 

民航局指出,目前一般市售的3C產品(如筆記型電腦、平板、相機、手機等),其鋰電池多小於100瓦特小時,而旅客於旅行中經常攜帶的行動電源,若其容量小於100瓦特小時,根據規定,多可攜帶上機,但不允許託運,僅限個人使用且有數量限制。

 

民航局說,由於行動電源內含鋰電池因產品瑕疪、不當使用(如充電線材短路、過度充電、過度放電、外部高溫)或曾遭撞擊,皆可能起火或冒煙並產生高熱,而託運行李於航行過程中置於機上無人可及之處,機上組員無法第一時間應變,因此,國際規範不允許行動電源放置於託運行李中上機,以降低行動電源上機的潛在風險。

 

民航局提醒,攜帶鋰電池的產品上機,務必注意以下列8件事,確保安全:

一、購買時認明具有商品安全標章(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BSMI認證或經聯合國38.3測試通過)的鋰電池產品。
二、使用前要詳閱產品說明書,並依照指示安全使用。
三、完成充電時記得移除充電電源,避免過充導致危險,另外,避免睡覺時插上充電。
四、使用時勿過度放電(也就是用電量只剩極低),以免造成危害。
五、鋰電池產品嚴禁敲打、摔碰及撞擊。
六、攜帶時避免金屬物品接觸電池兩極造成短路。
七、當鋰電池發生異常或外觀膨脹、破損或其他變化時,應更換。
八、旅客於機上若發現鋰電池起火,請第一時間通知機上組員,以利第一時間滅火,降低危害。
(新聞來源:中央廣播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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