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銀行紐約分行被美國認定涉及洗錢案重罰57億元,兆豐金提告求償,高等法院判前董事長蔡友才(中)賠5000萬元訊後蔡友才步出法庭,高院刑事庭另認為蔡友才有逃亡之虞,裁定延長出境、出海8個月。(資料照)
前兆豐金董事長蔡友才、前主任秘書王起梆等人涉洗錢、背信,導致兆豐銀行被美國裁罰57億元,台北地院僅依偽造文書罪輕判蔡友才9月、共犯王起梆3月徒刑,檢方已上訴;至於兆豐金民事求償57億元,高等法院昨(4日)改判蔡友才應賠償5000萬元;高等法院刑事庭認定蔡、王涉嫌證交法、銀行法的特別背信等罪均為7年徒刑以上重罪,「若成罪,未來刑責可能甚重」,且均有高度逃亡可能,裁定蔡2人自10月19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蔡友才被控背信等案,台北地院前年依2個偽造文書罪,各判決4月、6月徒刑,應執行9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王起梆則被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3月,其餘被訴違反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均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審理中。
由於蔡友才、王起梆兩人遭限制出境、出海,將於10月18日屆滿,高院日前傳訊蔡友才、王起梆出庭,蔡等人仍否認犯行,辯稱自2016年遭偵查、起訴及審理至今,均配合司法程序,從2016年8月23日被限制出境起,已6年多時間,不符合比例原則,蔡強調已具保5千萬元,並覓得2位有相當資力者提供2億元擔保,並限制住居在其住處,已可確保能到庭接受審判及執行,絕不可能逃亡。
不過,高等法院審理認為,檢方指控蔡、王2人涉嫌證交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洗錢防制法的「掩飾隱匿自己重大犯罪所得罪」、偽造文書等多罪,其中,證交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特別背信罪都是最輕本刑7年以上的重罪,且相關罪行如果成罪,「未來刑責可能甚重」。
而且,蔡、王2人都有相當資力和商業人脈,也有外國護照,且王在審理中認有在國外生活經驗,子女亦在國外生活,另依檢方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蔡、王在外成立公司,並匯款至海外帳戶的情形,均可認定蔡、王比起一般人出境後有較強滯留海外不歸的能力和資源,而有潛逃國外規避審判及刑罰的可能性甚高,因此均有亡之虞,因此裁定2人自10月19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可抗告。
兆豐銀被美裁罰新台幣57億元案,昨有重要進展。兆豐銀紐約分行6年前因違反美國反洗錢防制法等規定,遭美裁罰1億8千萬美元及我國金管會裁罰新台幣1千萬元,兆豐銀行認為是前董事長蔡友才、前總經理吳漢卿過失造成,對2人求償57億多元,台北地院認為無法證明兆豐銀行被裁罰和蔡2人有因果關係,判決兆豐銀行敗訴,上訴後,高等法院昨逆轉改判蔡友才有明顯過失,須賠償5千萬元。可上訴。(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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