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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涉貪汙逾149萬逃了25年 法官以追訴時效期滿判免訴
hanshinnews | 승인2022.05.14 09:37

中市大雅公所張姓清潔員,涉貪汙159萬餘元25年追訴權時效期滿,法官判決免訴。(資料照片)

 

中市大雅公所清潔員男子陳東民自1995年4月起在負責販售掩埋場入場票,私下販售3476張入場票,得款149萬5800元中飽私囊,台中檢方在1997年1月起訴,台中地院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在同年6月發布通緝至今,追訴權時效25年,在今年3月12日期滿,台中地院判決免訴。

 

張男是台中縣市未合併升格前的大雅鄉公所清潔員,負責台中縣沙鹿鎮及大雅鄉聯合性衛生掩埋場入場票的販售業務,售票必須在鄉公所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上填寫數量及金額,並至大雅鄉公所繳庫,入場票號碼應填寫在底冊存查。

 

張男發現清潔隊並未逐筆覆核,自1995年4月30日起至1986年10月間,連續將3476張入場票私下販售牟利149萬5800元,侵占入己。

 

張男涉犯修正前貪汙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罪嫌,經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在1997年1月8日偵辦,在同年1月29日起訴,台中地院審理期間傳喚、拘提張男均未到庭,因顯見已逃匿,在1997年6月24日發布通緝。

 

台中地院法官計算追訴時效,張男所涉犯罪最後日期為1996年10月15日,涉犯侵占公有財物罪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前刑法規定,追訴權時效為20年加計四分之一,追訴權時效期間為25年。

 

法官以犯罪終了日1996年10月15日起算,經依規定加計,再扣除檢察官起訴、聯繫法院期間19日,全案追訴權時效在111年3月12日期滿。(來源:中時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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