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阿羅哈客運在國道自撞護欄、害乘客拋飛6死,倖存的懷孕乘客張姓女子因傷2年無法工作,提告求償,高雄高分院判客運公司和司機吳男須賠償張女708萬元,可上訴。 |
2017年震驚社會的阿羅哈客運國道自撞護欄、害乘客拋飛6死事件,倖存懷孕乘客張姓女子因傷2年無法工作,提告求償。一審判阿羅哈客運及吳姓司機須賠償張女763萬元,高雄高分院針對張女主張勞動力減損、精神賠償等費用修正,判客運公司和吳男須賠償708萬元,可上訴。
2017年9月11日晚間11時許,阿羅哈吳姓司機駕駛行經國道1號岡山北上路段,車速破百時竟分心低頭找面紙,閃避前車卻打滑擦撞內側護欄,車內6乘客拋飛車外慘死,多名乘客受傷。一、二審皆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吳男4年2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定讞,吳男已在監獄服刑。
事發當時張女懷有身孕,坐在第11排,她聲稱車輛失控自撞護欄後、自行解下安全帶逃生。該事故害她腦震盪、頸椎及椎間盤突出、脊髓損傷、全身多處鈍挫傷,還罹患創傷壓力症候群、憂鬱症,2年無法工作,求償1351萬元。
阿羅哈一度以「司機教育訓練完善、行車前落實安檢、張女沒有繫安全帶」為由拒絕連帶賠償。但法官認為,客運公司有選派適任司機之責,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張女乘坐位置非屬應繫安全帶位子,依法無過失。
一審法官認定阿羅哈公司需賠償張女醫藥看護費、薪資及勞動力減損、公司供餐費損失、精神撫慰金等費用,扣除張女已領得47萬元,另可獲賠763萬餘元。
二審法官下修張女的勞動力減損金額,提高精神賠償,另針對一審判賠的43萬元公司每日餐費損失,認定餐費為公司內部恩惠性給付,與勞動對價無關,最後判阿羅哈公司及吳男仍須賠償張女708萬元,全案仍可上訴。(來源:中時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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