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姓男子今年1月22日上午,見總統車隊經過,他站路旁持國旗搖晃,被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函送法辦。
方姓男子今年1月22日上午,見總統車隊經過嘉義縣水上鄉路段,他站路旁持國旗搖晃,被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函送法辦,檢訊後認為,方男行為未造成交通不便,也未達損害丶壅塞道路程度,依法做不起訴處分。
方男日前將收到的不起訴書,傳給友人看,友人對「路邊揮舞國旗也涉公共危險?」直言離譜,還好檢察官明察秋毫,做不起訴處分。
嘉義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指出,55歲方姓男子,今年1月22日上午9時許,在水上鄉龍德村十一指厝113號前,見總統車隊行經該處,即手持伸縮棒懸掛中華民國國旗,向機車道及慢車道上方揮舞,嘉義縣警方認為,方男做法造成公眾往來危險,經請示值日檢察官,訊後移送法辦。
檢方偵訊時,方男堅決否認有任何妨害交通安全,或造成危險狀態行為,指當時是在歡迎中華民國官員,他認為中華民國官員看到國旗都會喜歡,而且他的國旗是向上揮舞,不會造成公眾往來車輛危險。
檢察官檢視監視器,發現方揮舞國旗是45度角向上揮舞,且路旁有機車通過;刑法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要有具體危險,損壞、壅塞、造成公眾往來危險,或造成人車不能、難以通行,可能發生危險行為方能成立,方男行為未達到該程度,依法做不起訴處分。(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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